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钓鱼收费合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钓鱼收费合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钓鱼执法其实是执法人员针对可能犯罪的人员设计的圈套,钓鱼执法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这一词语表达的是对于执法人员的讽刺和贬低,因为按照钓鱼执法的方式,相当于就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想法和行为,但是因为执法人员的一些引诱后,当事人才从事了一些违法的活动。钓鱼执法的这种执法行为是不被倡导的,是不被鼓励开展的,因为一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掌握好处理的度,运用不当的话不仅可能致使人员犯罪,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主要是指执法人员针对可能有违法乱纪的的人专门设计的圈套,在引诱的情况下使一些人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然后予以逮捕。
从法律明文规定角度,现无明文禁止,仅部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钓鱼执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水库钓鱼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依法对作案工具进行没收。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钓鱼收费合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钓鱼收费合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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